在互联网便利的今天,诈骗手段花样百出,圈套层出不穷。陷阱通常出现在我们身边,藏匿在生活中每个时刻。为进一步依法严厉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,保证广大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。最高法、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出台了相关适用文件,其目的是针对上下游关联犯罪实行全链条、全方位打击,最大程度保障市民的权益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,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的突出问题,结合工作实际,制定出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,该份文件涵盖了大部分实质犯罪范围,但在此之外还有部分“灰色地带”是我们在生活中时常能接触到,很容易被混淆,不经意间就会被不法分子利用的。
今天小编就来总结一下这些超纲的隐患。
一、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作案工具、技术支持等帮助以及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,由此形成多层级犯罪链条的,或者利用同一网站、通讯群组、资金账户、作案窝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。
二、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,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,诈骗数额难以查证,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。
三、无正当理由持有他人的单位结算卡的。
四、非法获取、出售、提供具有信息发布、即时通讯、支付结算等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。
五、在网上注册办理手机卡、信用卡、银行账户、非银行支付账户时,为通过网上认证,使用他人身份证件信息并替换他人身份证件相片。使用伪造、变造的身份证件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手机卡、信用卡、银行账户、非银行支付账户的。
六、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,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“帮助”行为:
1、收购、出售、出租信用卡、银行账户、非银行支付账户、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、网络支付接口、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;
2、收购、出售、出租他人手机卡、流量卡、物联网卡的;
3、收购、出售、出租单位银行结算账户、非银行支付机构单位支付账户,或者电信、银行、网络支付等行业从业人员利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便利,非法开办并出售、出租他人手机卡、信用卡、银行账户、非银行支付账户等的。
七、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技术支持、广告推广、支付结算等帮助,或者窝藏、转移、收购、代为销售及以其他方法掩饰、隐瞒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。
在以上的范围内的行为,都会依法从严惩处,希望广大的网友能对工作生活中突如其来的“利益”保持分辨力,以免误入诈骗同伙的队伍,当了莫名其妙的帮凶。